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正材、徐正冠、徐美倫、徐美玲、徐高月桂、徐正群、徐正新、徐正己、徐正泰、徐美智因99年訴更一字第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