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5號
- 上訴人
- 宮翊獻
- 被上訴人
- 韓偉
- 被上訴人
-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陳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醫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