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 原告
- 靳開璇
- 原告
- 婁培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被告
-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恩康登
- 訴訟代理人
- 許修豪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