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魏仕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重勞訴字第6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