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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470元【41,490元×(12×8+7)=4,273,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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