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5號
- 聲請人
- 李蓁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9年度重國字第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系爭車輛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於鈞院95年度訴字第1042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擔保物,故為利害關係人,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428號判決,並經本院調閱本件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