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闕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賢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㈠主文第三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71元(1,015,409-609,238=406,1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㈡主文第四項:上訴利益為1,664,090元(2,273,328-609,238=1,664,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