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輝
- 即被告
- 張耀麟
- 即被告
- 劉 異(桂來興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洪于千
- 即被告
- 林麗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鳳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計算式:系爭374-4地號土地99年1月申報地價73,953.6元/㎡或系爭374-4地號土地99年1月申報地價57,440元/㎡×上訴人占有面積㎡÷樓層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列金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 ├─┼───┼─────────────────────┼────────┼─────┼──────┤ │1 │陳文輝│73,953.6元/㎡×117.07㎡÷7層≒1,236,821元 │ 1萬9914元 │ 6430元 │ 1萬3484元 │ ├─┼───┼─────────────────────┼────────┼─────┼──────┤ │2 │張耀麟│73,953.6元/㎡×107.07㎡÷7層≒1,131,173元 │ 1萬8429元 │ 5880元 │ 1萬2549元 │ ├─┼───┼─────────────────────┼────────┼─────┼──────┤ │3 │劉 異│73,953.6元/㎡×117.39㎡÷7層≒1,240,202元 │ 2萬0062元 │ 6446元 │ 1萬3616元 │ ├─┼───┼─────────────────────┼────────┼─────┼──────┤ │4 │洪于千│57,440元/㎡×72.58㎡÷5層≒833,799元 │ 1萬3710元 │ 4334元 │ 9376元 │ ├─┼───┼─────────────────────┼────────┼─────┼──────┤ │5 │林麗花│57,440元/㎡×123.33㎡÷5層≒1,416,815元 │ 2萬2587元 │ 7366元 │ 1萬5221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