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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山多麗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建宏
人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仁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維間請求拆屋還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山多麗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㈡上訴人郭建宏之上訴利益為40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㈢上訴人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3,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㈣上訴人馮仁秋之上訴利益為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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