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山多麗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建宏
- 人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馮仁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維間請求拆屋還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山多麗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㈡上訴人郭建宏之上訴利益為40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㈢上訴人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3,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㈣上訴人馮仁秋之上訴利益為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