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銘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