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陳威陶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靜瑩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67萬1,724元(房屋價額422萬1,724元+借款345萬元=767萬1,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11萬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