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 原告
- 陳鴻源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告
- 謝成鼎
- 被告
- 追加被告 謝商秀琴
- 被告
- 謝軍蘭
- 被告
- 謝軍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義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十八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八之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