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炳煌
- 即被告
- 王炳建
- 即被告
- 王炳文
- 即被告
- 黃秀子
- 即被告
- 王炳富
- 即被告
- 王炳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湯吉成
樓
湯銘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吉成、湯銘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萬9,768 元(見本院卷第21頁買賣總價金之七分之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