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幸一

之3

上列上訴人施幸一與被上訴人捷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13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1萬9,075元(計算式:780萬元+61萬9,075元=841萬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