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幸一
之3
上列上訴人施幸一與被上訴人捷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13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1萬9,075元(計算式:780萬元+61萬9,075元=841萬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