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林鴛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