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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王令興(即王勞倫斯)
上訴人
李德洋
被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1,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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