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裕昌、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式輝、陳鈴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裕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式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鈴喜 陳雯貞 美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禾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