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裕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式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鈴喜
- 即被告
- 陳雯貞
- 即被告
- 美洲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禾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