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靜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8,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㈡上訴人林鴻堯之上訴利益為9,6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5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