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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許純芳羅郁婷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 上訴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靜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8,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㈡上訴人林鴻堯之上訴利益為9,6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5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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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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