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原告
- 呂玫姿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被告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二頁第十四行關於「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稅捐、規費等預付費用20,3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稅捐、規費等預付費用203,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