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力生
張昭
胡繼軒
諸德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萬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2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