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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張昭

胡繼軒

諸德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萬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2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