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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羅玉珍、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莊婉均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億肆仟伍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貳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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