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陳瑞琴
- 上訴人
- 張超群
- 上訴人
- 張彩芸
- 上訴人
- 張彩莉
- 上訴人
- 袁清榮
- 上訴人
- 袁淑華
- 上訴人
- 袁意茹
- 上訴人
- 王双妹
- 上訴人
- 吳承貞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喻樑
- 上訴人
- 喻磐
喻桂芝
喻桂芬
喻桂羚
劉香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63,999元(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4,742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總面積425.39㎡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8,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