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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訴人
陳瑞琴
上訴人
張超群
上訴人
張彩芸
上訴人
張彩莉
上訴人
袁清榮
上訴人
袁淑華
上訴人
袁意茹
上訴人
王双妹
上訴人
吳承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喻樑
上訴人
喻磐

      喻桂芝

      喻桂芬

      喻桂羚

      劉香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63,999元(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4,742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總面積425.39㎡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8,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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