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丁○○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5,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5,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