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李光弘
黃柏盛
余河德
毛天賜
吳訪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萬元、壹仟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上訴人李光弘、黃柏盛、余河德、毛天賜、吳訪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上訴人黃柏盛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因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