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志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旭田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