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先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禮涵
- 法定代理人
- 備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涉谷憲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被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岳霖
- 被告
- 詹仁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智陽律師
- 被告
- 詹岳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受 告 知人 桂大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先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先位原告之訴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本院應依法駁回先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然本院前揭判決未依職權宣告先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