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舜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懿德律師
- 被告
-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李臺平
陳創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33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