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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李臺平

      陳創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33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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