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