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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松鈞陳秀貞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1萬53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2萬4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331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1萬5396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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