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1萬53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2萬4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331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1萬5396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