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 上訴人
- 吳翊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謙等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謙等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