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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上訴人
陳良宜

      蔡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60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因上訴人共請求判決確認二次股東會決議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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