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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告
宙○○
原告
卯○○
原告
甲○○
原告
辰○○
原告
寅○○
原告
D○○
原告
地○○○
原告
癸○○
原告
壬○○
原告
A○
原告
亥○○
原告
戊○○
原告
B○○
原告
己○○
原告
戌○○
原告
辛○○
原告
宇○○
原告
丁○○
原告
午○○
原告
天○○
原告
未○○(陸思樺)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申○○
原告
C○○
原告
丑○○
原告
黃○○
原告
巳○○
原告
庚○○
原告
曾陳玉珍
原告
玄○○
原告
子○○
被告
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字第357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3055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著有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致彼等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刑事庭嗣於該案審結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98年度附民字第357 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

㈡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於起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且觀諸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亦未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之範圍。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本院乃於民國99年2 月23日以99年審重訴字第10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原告業於同年3 月1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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