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重訴字第82號塗銷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82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重訴字第82號塗銷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82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