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嘉宏
- 即被告
- 受告知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