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嘉宏
即被告
受告知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