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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請人
國正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7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 │(新台幣)│ │ │屆滿日 │├──┼─────┼────────┼─────┼──────┼────┼──────┤│001 │力霸工業 │兆豐商業銀行蘭雅│3,906元 │98年11月30日│0000000 │99年3月10日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陳士禮) │ │ │ │ │ │├──┼─────┼────────┼─────┼──────┼────┼──────┤│002 │金鹿有限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54,400元 │98年12月10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公司(魏輝)│分行 │ │ │ │ │├──┼─────┼────────┼─────┼──────┼────┼──────┤│003 │台灣眾鑫企│彰化商業銀行松江│19,740元 │98年12月20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業有限公 │分行 │ │ │ │ ││ │司(陳聰明)│ │ │ │ │ │├──┼─────┼────────┼─────┼──────┼────┼──────┤│004 │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2,510元 │99年1月5日 │434724 │99年5月10日 ││ │材有限公 │新店分行 │ │ │ │ ││ │司(吳明來)│ │ │ │ │ │├──┼─────┼────────┼─────┼──────┼────┼──────┤│005 │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135元 │98年12月15日│361344 │99年4月12日 ││ │材有限公 │新店分行 │ │ │ │ ││ │司(吳明來)│ │ │ │ │ │├──┼─────┼────────┼─────┼──────┼────┼──────┤│006 │星朋企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店│126,396元 │98年12月25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限公司( │分行 │ │ │ │ ││ │鄭秀芬)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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