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比利時商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9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 ├──┼─────────────┼───────┼───┼──┼───┤ │001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普通股│1 │94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