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比利時商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9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001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普通股│1 │9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