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96號聲 請 人 廖宏隆即鴻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39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洋華光電股│臺灣銀行│99年6月10日 │22,000元 │AG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