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96號
- 聲請人
- 廖宏隆即鴻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39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洋華光電股│臺灣銀行│99年6月10日 │22,000元 │AG0000000 ││ │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