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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63號

聲請人
潘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一八六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一八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63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89ND0000000 │ 40 │ 40000││公司 │ 至 │ │ ││ │89ND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6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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