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2號聲 請 人 陳春益即益鑫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12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金冠德國際工│永豐商業│98年11月30日│114,000元 │AB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銀行 │ │ │ │ │ │王東松 │西松分行│ │ │ │ ├──┼──────┼────┼──────┼─────┼─────┤ │002 │金冠德國際工│永豐商業│98年11月30日│75,000元 │AB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銀行 │ │ │ │ │ │王東松 │西松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