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01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石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1651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石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5月3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臺北101 大樓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自106 年4 月5 日起,除假日外,每日10時至17時均於前揭地點擺放標語路障,上寫「希特勒復活了」字句,及要求德國在臺協會賠償德國舊馬克幣之金額與新聞報導之截圖,更以納粹旗幟宣傳主張,納粹旗幟種族滅絕意旨及受害者影射等抗議行為,對德國在臺協會與臺北101 大樓等造成滋擾,對往來行人遊客用路不便,經多次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梁化遠即臺北101大樓安全部門主管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及蒐證光碟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