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14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廖宜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度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63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宜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罐裝強力膠壹個,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宜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29日下午6時14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大學里溫州公園(溫州街與辛亥路二段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㈢扣案之被移送人吸食用並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罐裝強力膠1個。
三、扣案已使用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只及罐裝強力膠1 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