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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1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廖宜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度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63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宜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罐裝強力膠壹個,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宜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29日下午6時14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大學里溫州公園(溫州街與辛亥路二段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㈢扣案之被移送人吸食用並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罐裝強力膠1個。

三、扣案已使用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只及罐裝強力膠1 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1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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