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61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小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4月1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091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小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小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4月8日11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五分埔服務中心)。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時、地,因申辦門號退租事宜,不願結清退租帳單,故與櫃員發生爭執,過程中大聲咆哮且持手機攝影,影響門市營運及其他申辦服務之用戶,遂由門市櫃員報案通知警方到場,員警到場後,被移送人情緒激動持續咆哮,滋擾營業處所營運,且不聽從員警制止,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有前揭行為,業據中華電信門市人員潘思瑾、石亞於警詢時指述:被移送人說要辦理手機門號退租,我們依照流程告知她退租需要將最後的帳單繳清,她一聽到就開始不滿,一直大喊中華電信詐欺違約,並用手機拍攝櫃員的臉部,經勸阻仍堅持要拍臉,並且霸佔櫃檯不走,造成後續的客人無法處理,其他客人因而不敢靠近,無法繼續營業,我們因此報警要求警方到場協助,警方到場後她還是不聽勸,一直錄影,並與警察發生拉扯,直到警察將她帶走,大概在店裡鬧了快40分鐘左右等語,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自陳確有因退租事宜與櫃員發生爭執,並持手機錄影等情,有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6紙在卷可稽,所謂滋擾,並不以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受損為必要,擾及場所安寧致逾越一般大眾可得容許之程度者亦屬之,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因已擾亂中華電信門市營業,逾越一般大眾可得容許之程度,構成滋擾行為。從而,被移送人之違法行為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持續時間、行為妨害程度,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