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31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振芳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梁建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3年12月25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568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建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梁建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13年11月21日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113年11月21日11時02分、11時30分、12時00分、12時25分、12時42分、12時55分、15時40分、16時45分、17時10分許,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門前丟擲雞蛋後離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關係人韓道昂之證言。

⑶現場照片18幀。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而言。查,本件被移送人明知其行為地點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卻於委員會前丟擲雞蛋,影響公共秩序,堪認被移送人已達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之程度。被移送人雖辯稱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陳情云云,惟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固有明文,然而人民享有陳情之權利、表達意見之自由,須以理性、平和手段為之,被移送人捨此不為,以丟擲雞蛋手段為之,難認符合陳情之規定。核被移送人所為,已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處罰要件。審酌其前已於113年8月8日同地丟擲雞蛋、拋灑冥紙;113年10月24日又於同地拋灑冥紙,均經處罰鍰仍再犯,以及本次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31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