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767號),本院於98年2月10日所為簡易判決(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3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之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記載誤載為甲○○,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