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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980號),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簡易判決(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個人資料之鄧運金男40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甲○○男41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個人資料記載誤載為鄧運金男40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