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980號),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簡易判決(99年度北交簡字第19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個人資料之鄧運金男40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甲○○男41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個人資料記載誤載為鄧運金男40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