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200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7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931400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4月14日19時。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3段11號麗都飯店。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姜宗岱之證述。
(四)扣案新台幣6000元、保險套空袋1個、潤滑劑1罐、包裝潤滑劑3包、未使用保險套9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6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其餘扣案之物雖係被移送人所有,惟非供或專供本案違反社會秩序法所用之物,依法不另為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