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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48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丁璋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茹及游勝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壹萬叁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占用面積為86平方公尺(占用26坪,1 坪等於3.3058平方公
尺,263.3058=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100 年度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2,000 元,權利範圍4 分之
1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913,000 元(計算式:86平方公
尺182,000 元1/4 =3,9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48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