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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珊
訴訟代理人
簡國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